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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285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宜春市袁某某**市场**房(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零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途经宜春市袁某某宜阳大道中国邮政门口路段时,遇交警路检,经现场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由执勤民警带到医院提取血样送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98.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刘胜美

二0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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