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洪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6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与李建平等人在冕山公园弘仕楼山庄吃晚饭时喝了一些啤酒,之后到天虹广场酒吧玩时又喝了一些啤酒。当晚11时30分许,洪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行驶在余干县**镇**道**道红绿灯处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经吹气式酒精测试,酒精测试含量为159mg/100ml,后依法对其进行血样采集并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13.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