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港大队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醉酒驾驶鲁LZ**号牌小型面包车沿22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湖大道邮局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5mg/100ml。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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