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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中文名: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以色列籍,护照号码********,同时持有德国护照,护照号码*********,大专文化,居住于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翻译人员杨某某到场翻译;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B*****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同日0时42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国贸大道宾王路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仅121mg/100ml;二是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是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四是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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