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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从龙岩市新罗区六一广场行至新罗区**路**路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带至龙岩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7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血样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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