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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疑似苏卡达龟1只,并饲养于永嘉县**街道**社区**市场****号店面楼顶,至2020年3月27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该只龟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a)。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该只乌龟价值2500元。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永嘉县**街道**社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清单及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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