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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63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宜春市袁某某****花苑****单元**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大道**路**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8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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