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徐某**公司快递员,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街**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镇**路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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