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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住西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持B2D证驾驶陕******号微型面包车行驶至**路8Km+100m处,将车辆停于道路中心黄线处,并趴于方向盘上睡觉,过路车辆司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后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又带其到西乡县医院120急救中心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样及时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2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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