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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221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每天晚上都在奇台县**乡**小区**店吃饭饮酒,最后一次饮酒结束时间为5月11日2时许。5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奇台县**东街**号灯杆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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