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吃完晚饭后,因心情烦躁,便购买了两瓶550ml装啤酒饮用。之后驾驶川RR****号小型轿车由龙门街道办事处下花园车站朝华龙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华龙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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