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51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826******27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镇****。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酒后驾驶甘M*****号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文公路15公里处被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9.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七月二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