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杜**,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九江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村**组**号,现住彭某某龙城镇**大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杜**和张*、何**在彭某某沿江公路参与防汛。当晚8点下班后三人相约到金帝花园旁BCH烧烤店吃烧烤,杜**喝了约5瓶啤酒。当晚12时许,杜**酒后驾驶湘AM95J3三菱汽车准备返回**大酒店,途经双峰大道和狄公路路口等红灯时,杜**在车内睡着。彭某某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涉嫌酒驾,通知交警到达现场。经鉴定,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41mg/100ml。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杜**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