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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大学文化,白山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花园**期**号楼**号别墅。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红旗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20年8月,未经批准在白山市**公司搅拌站擅自盗取地下水资源32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85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况下,秘密窃取国家地下水资源,造成水资源7855.2元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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