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1304231981********,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路**号。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30日00时03分许,李某某驾饮酒后驾驶冀D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人社局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结果为104mg/100ml。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对李某某驾车当时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9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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