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1304231981********,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路**号。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30日00时03分许,李某某驾饮酒后驾驶冀D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人社局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结果为104mg/100ml。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对李某某驾车当时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9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