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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住****村择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李**和同事刘**等人吃晚饭、夜宵时饮了酒,次日凌晨01时10分许,刘**驾驶李**的浙K*I*N*小型轿车将李**送至**集团门口,将浙K*I*N*小型轿车停在**集团公司门口停车位后将车钥匙交还给李**后离开。李**因担心车子停在门口不安全,遂驾驶浙K*I*N*小型轿车移至**集团院内宿舍楼下停车位,期间,因驾驶不当驾车碰撞到院内围墙,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一起单方事故。后李**打电话报警。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舒**、刘**接警后立即现场勘察,发现小车驾驶员李**有酒味,立即对当事人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后经血样采集并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7.02mg/100ml。案发后,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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