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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村**家中吃饭,期间饮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R****号轿车行驶至唐河县**镇**书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李某某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测,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8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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