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排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时许,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女友刘某某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商场“**酒吧”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此接刘某某,张某某用言语挑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遂持酒瓶将张某某头部砸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张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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