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4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镇***村**号,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万年县**镇**街****宿舍送完液化气后,下楼时在第一个楼梯通道口发现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紫色雅迪电动车的前车篓里有一部紫色华为Nove5pro手机,李某某当即将手机偷走,并把手机放在其驾驶的宗申三轮摩托车的储物箱子里。之后李某某将手机关机、拔掉手机卡。18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询问李某某有无看见紫色雅迪电动车上放着一部华为手机,李某某谎称其没看到。5月9日8时30分许,李某某将手机拿到**镇**路******店,叫店老板黄某某给手机贴膜并解锁,同时李某某与黄某某约好当天下午来拿手机。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手机定位寻找其被盗手机,发现其手机在******店内。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5月11日,被害人向被不起诉人出具了谅解书。经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Nove5pro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被盗手机照片、手机购买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领条、人口信息简项详细、前科证明、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7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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