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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村**栋**单元**号,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村**栋**单元**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道便民市场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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