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社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15日00时45许,李某某驾驶甘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市街仁爱医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对李某某驾车当时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55.7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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