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3********,汉族,中专文化,医生,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镇**小区**号楼门市**村卫生室,现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周某某在法库县法库镇**面馆吃饭饮酒后,李某某驾驶辽A****G号小型汽车准备送陈、周二人回家,李某某驾车在面馆门口倒车到公路上准备离开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3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6.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27日,法库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对李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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