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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皖******(临时牌照)号小型客车沿**路从北向南行驶至**路和**路交叉口时轨迹异常,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确定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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