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在方城县***乡*集一个饭店喝完酒后,该饭店老板朱**开着被不起诉人李*的鄂A*****名爵小型轿车将李*送到方城县*****村路段附近后离开,被不起诉人李*觉得车停的不合适,就自己驾驶着该车辆挪车,在挪车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