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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在方城县***乡*集一个饭店喝完酒后,该饭店老板朱**开着被不起诉人李*的鄂A*****名爵小型轿车将李*送到方城县*****村路段附近后离开,被不起诉人李*觉得车停的不合适,就自己驾驶着该车辆挪车,在挪车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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