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时43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11mg/100ml,2020年8月15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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