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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桐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上,朱*和其朋友在桐柏县城关镇油库中学对面“老憨饭店”吃饭。饮酒后,朱*驾驶豫RP88**奥德赛牌小型汽车沿淮源路向西行驶至名扬厨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6504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朱*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1.88mg/100ml。朱*于2019年10月18日书面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鄂襄阳汇驰【2019】毒鉴字第29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朱*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1.90mg/100ml。
本院认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且朱*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朱*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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