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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H****的“起亚”牌轿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浪县某某镇黑松驿街“某某大道”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现场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88.4mg/100ml。而后,办案民警将曹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2020年1月3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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