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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2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抓获。后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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