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南外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测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定规,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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