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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恒大坡、此阿某、王某某、迪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此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7********,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架科底乡南安**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8********,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镇**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8********,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8********,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此某某、恒某某、王某甲、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凌晨,开某某等人在星期八嗨吧消费过程中与李某某(在逃)发生争吵,之后,开某某等人在嗨吧门口放鞭炮。李某某便邀约左某某等人寻找开某某,在上帕街南路一心堂药店附近遇见开某某,左某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砍柴刀将开某某头部、手部砍伤。经鉴定,开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此某某、恒某某、王某甲、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此某某、恒某某、王某甲、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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