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0******,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3时许,人和派出所接到 110指令称某某镇某某村室有人闹事,民警岳某某和杨某某带领协警樊某某前去处置,到达高集村室后询问得知是高集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其丈夫孟某某两人因为低保问题对第一书记宗某某进行辱骂,徐某某被依法传唤至警车上,在行驶到管芹饭店门口时碰见被不起诉人,派出所民警出示警官证,依法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丈夫孟某某,孟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用水管打岳某某,并用脚跺民警岳某某和杨某某,同时被起诉人徐某某辱骂民警、用奶粉盒砸民警岳某某,副镇长陈某某,并将陈某某的手机砸在地上,后经鉴定被鉴定人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民警岳某某对被起诉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徐某某主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孟某某、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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