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庐江县**镇**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3时30分许,徐某某驾驶皖AV8C29号小型客车行至庐江县庐城镇内环北路与越城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徐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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