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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新民)(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小组**号,住兴国县****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饮酒后驾驶赣B**小型轿车在兴国县**大道**家具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杨**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mg/100ml,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在明知杨**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徐**已赔偿杨光辉经济损失39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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