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4********,土家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保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保靖县迁陵镇**村村委会决定对**村“**坡”进行整土炼山复垦土地,确定村书记向某某负总责及挖机施工,彭某甲(村综治专干)负责“压力坡”整土施工、带小工砍防火带及炼山烧杂草木。2019年9月30日,保靖县人民政府发布《保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严禁炼山、烧土坎等生产用火”。2019年10月4日,彭某甲带领小工在“**坡”进行整土炼山时引发山林火灾,后彭某甲呼救群众前来救火,经过众人努力,该山林火灾于次日3时许被扑灭。经县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68.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村农户森林火灾损毁面积到户名册、“**坡”林木保险赔偿款花名册、会议记录、证明、补充侦查报告书、造林复绿验收报告、情况说明(准备第三次补植复绿的押金)、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火灾情况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2020年8月4日,在本院组织下,在文启兵律师见证下,彭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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