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赣E*****号中型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时,因下雨且路上有出殡队伍,应老师及家长要求,遂将原本分两趟接送的学生一次性超载接送。该车核载18人,实载34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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