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7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轿车在达川区达川大道路三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测出乙醇为93mg/100ml。后依法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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