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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经一路美卡篮球中心打篮球时,将正在场上参加比赛的被害人马某某放在篮球场边凳子上的一部华为牌mate20手机盗走,案发后张某某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马某某,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

被盗华为牌mate20手机鉴定价值为216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张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收条及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手机及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又属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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