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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县**镇**村**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2号小型汽车沿**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县**镇**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6月2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9.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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