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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村,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117.37mg/100ml)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石河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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