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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住甘肃省********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随后依法将其带至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1,后将其依法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其他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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