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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村**组**号,现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沿西安市临潼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潼区**建材市场**门内滋事,被公安临潼分局秦陵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检验:从所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被不起诉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酒精测试记录;
5.血样提取登记表;
6.血醇检验报告;
7.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8.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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