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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小型工程承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张某甲与朋友龙某甲等人在万某某锦来饭店吃饭,席间喝了四两左右白酒。20时39分,张某甲驾驶赣C0****小型轿车行驶至万某某“阳光花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在该处夜查的万某某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张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发现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5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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