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002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中国**银行**分行职工,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克拉玛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满足个人收藏爱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人民币8390余元价格从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号“**”饰品店内多次购买手镯、牙牌、三通等饰品共17件。经鉴定,送检检材中14件为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54.23元。
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象牙制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