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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002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中国**银行**分行职工,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41日被克拉玛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满足个人收藏爱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人民币8390余元价格从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号“**”饰品店内多次购买手镯、牙牌、三通等饰品共17件。经鉴定,送检检材中14件为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54.23元。

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象牙制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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