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作室**,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系辽A****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0时5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辽A****0黑色丰田牌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6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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