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系**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平某甲酒后驾驶豫D05***号小型普通汽车沿汝州市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向阳路与骑庄村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
本院认为,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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