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4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邓州市******网格**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6时许,邓州市桑庄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在邓州市桑庄镇**村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门前的菜园里,发现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种植罂粟苗。经现场清点共计520棵罂粟苗,后当场铲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尹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