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H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立交桥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随后,民警将宋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2月2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宋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70mg/100ml,属醉酒驾驶。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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