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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区,住邢台市**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晋州市东外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mg/100ml。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宋某某递交了请求从轻处理的申请,其名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合作方的银行流水等材料。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没有其他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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