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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QM***小型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向经开区方向行驶,即日16时许,该车行驶至经开区环城路万家河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鉴定:所送检材(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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