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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五莲县**镇**村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里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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